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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黄晓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黄晓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北濠桥路1号南通大厦C座1-2层。主要负责人陈永宏,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辉,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锋,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如皋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黄晓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