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650号河北鹏宇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景民二初字第67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但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赤城县晟视磁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