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云诉被告尹军、孟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云,尹军,孟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722号原告:任云,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尹军,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孟淑英,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任云诉被告尹军、孟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云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任云50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