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3279号原告: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周庄村南京广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亚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绍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185号。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宪志、朱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诚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绍士、被告中华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宪志、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保险赔款130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有冀E×××××冀A×××××重型半挂一辆,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2016年6月27日,原告雇佣司机兰花礼驾驶该车,行驶至河南省××二广高速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中央隔离带,后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护栏,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车上货物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的雇员兰花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78730元,高速施救费33000元,路产损失18550元。原告和被告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中华财险公司辩称,评估数额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因为车损是原告单位单方委托评估未与我方协商,评估数额不真实,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施救费我方不予认可,请法庭依法核定。经审理查明,冀E×××××号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原告汇诚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华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892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商业险均包含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2016年6月27日,兰花礼驾驶冀E×××××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南阳至襄阳方向K1408+200米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其车辆撞上中央隔离带后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护栏,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冀E×××××冀A×××××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受损,车上所载货物受损,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兰花礼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损失:1、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书,证明车辆损失78730元。2、南阳市龙逸汽车拯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一张,证明施救费33000元。3、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一张及损失清单一张,证明路产损失18550元。被告除对路产损失无异议外,对车辆损失、施救费均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冀E×××××号车在被告中华财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华财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路产损失18550元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车辆损失78730元、施救费33000元均提出异议,并申请车损鉴定,但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准许鉴定的情形,因此对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原告主张的损失共计130280元,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沙河市汇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02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茹审判员 胡立华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豆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