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宾馆与攀枝花市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宾馆,攀枝花市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宾馆,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5095924-3。法定代表人:苟均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6651154P。法定代表人:魏成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宾馆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