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闫玲香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闫玲香,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金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集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玲香,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现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店埠镇兴店路西。法定代表人闫玲香,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星,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现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佳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玲香、王星、青岛永泽苑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689991.05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1689991.0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郝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