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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小情与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情,严永树,犹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郑小情,女,生于1969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严永树,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隆镇。被执行人:犹华清,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隆镇。本院在执行郑小情与严永树、犹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严永树、犹华清享有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被本院另案强制执行,另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暂不宜处置该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