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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雪梅与郭建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梅,郭建刚,峨眉山市嘉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81民初677号 原告:任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建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 被告:峨眉山市嘉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峨眉山市双福镇露华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757896525。 主要负责人:王永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波,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南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907450640X。 主要负责人:何激,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红,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雪梅与被告郭建刚、峨眉山市嘉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雪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雪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7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于。 审判员  赵锦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