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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66马荣官与范宏平、朱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宏平,朱菊香,马荣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宏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菊香,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荣官,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范宏平、朱菊香因与被上诉人马荣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范宏平、朱菊香虽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但未在一审法院寄送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宏平、朱菊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