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866马荣官与范宏平、朱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宏平,朱菊香,马荣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宏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菊香,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荣官,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上诉人范宏平、朱菊香因与被上诉人马荣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101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范宏平、朱菊香虽向本院提起了上诉,但未在一审法院寄送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宏平、朱菊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