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秀权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98号移送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卢秀权,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悦城镇。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卢秀权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秀权应缴交刑事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秀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秀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03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国灿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代理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