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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百健与刘欣、冯卫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异23号案外人冯百健(异议人),男,生于1976年3月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欣,女,生于1970年10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冯卫,女,生于1969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与被执行人冯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2017)渝0114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冯卫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对此,案外人冯百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冯百健诉称,请求本院撤销(2017)渝0114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冯卫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冯卫以415000元的价款出售给冯百健,冯百健已支付400000元,同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25日,冯卫与冯百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冯卫将其所有的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以415000元的价款出售给冯百健,冯百健分三次支付房款计400000元(其中冯百健之妻罗红英转账150000元),并约定尾款15000元,于房产证过户之日付清,冯卫在出具收到400000元房款的收条后,将房屋交付给冯百健,于是冯百健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于2016年7月8日入住。刘欣与冯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欣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2017年1月19日,本院出具(2017)渝0114执保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冯卫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冯卫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于2015年6月25日,冯卫以415000元的价款出售给冯百健,冯百健分三次支付房款计400000元,并约定尾款15000元,于房产证过户之日付清,冯卫在出具收到400000元房款的收条后,将房屋交付给冯百健,于是冯百健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入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冯百健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可以排除其他权利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冯卫名下位于黔江区XX街道XX苑X幢XXXX号的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远义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