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宗旺与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旺,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旺,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长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5.46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宗旺与被执行人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付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