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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学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民特35号申请人:张学贤,女,1950年11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张学贤要求宣告荘信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荘信第,男,1942年2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镇海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10-1号4楼2号。已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育有两女荘沛霖、荘沛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突发脑梗塞瘫痪,送入医院出院诊断:1、脑栓塞;2、冠心病,房颤,心功能1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现张学贤申请荘信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为荘信第的监护人,其家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6月7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荘信第的病情作出武精司鉴字[2017]第062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荘信第符合CCMD-3中“血管性痴呆(重度,混合性失语)”的诊断标准,受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荘信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学贤为荘信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