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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201号原告:魏某。被告:王某。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2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果园干活,从事长期果园管理、除草等杂务工资,约定日工资100元。原告从2012年5月12日干至2014年10月20日,共计干了878天,被告应支付劳务工资87800元,由于被告不支付工资,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由于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现原告有新证据证实劳务关系存在,故重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王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曾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以(2016)甘042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以(2017)甘04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因此,原告如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