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32号申请人: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经开区城南工业园二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54129184F。法定代表人:杨顺福,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5000984452。法定代表人:吴一清,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45258735。法定代表人:吴一清,总经理。申请人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135万元。申请人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设备三坐标测量机(型号:Micro9158)一台、数控机床(型号:CKX35)两台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浙江敏特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共计135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四川赛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三坐标测量机(型号:Micro9158)一台、数控机床(型号:CKX35)两台。以上财产保全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学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松书 记 员 甘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