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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其亮申请执行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亮,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50号申请人:李其亮,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法定代表人刘贵翔。本院在执行李其亮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150万元,剩余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