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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孚临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亚峰、冯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孚临工程有限公司,张亚峰,冯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孚临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亚峰,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丹,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孚临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亚峰、冯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孚临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757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峰名下有陕ED83**号起亚牌汽车一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张亚峰名下有陕ED83**号起亚牌汽车,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