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与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6行初23号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306609001155,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金周沙发材料市场E区193-2号。负责人王应磊,厂长。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6004220414L,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柏林成,局长。第三人毛玉慧,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毛玉慧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村金山电脑扦花厂负担。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郑 曼人民陪审员 连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