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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富承与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承,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正敏,付孝菊,彭选卫,詹大福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民初30号原告:周富承,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焰,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丰都办兴天公路4.1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80675998K。法定代表人:周富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彭选卫,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詹大福,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彭选卫、詹大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敏、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富承诉被告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彭选卫、詹大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富承于2017年6月14日以自行与被告贵州省富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彭选卫、詹大福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富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周富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卿锋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