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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941号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通山路4号2号楼二单元102户。法定代表人:赵守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香菊,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泽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玲,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永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仲举书 记 员 郝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