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根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灿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根生,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襄阳市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根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根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根生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阳光水岸)7幢2单元2层2室(合同编号:XF200902781)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