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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司救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116司救执12号救助申请人:张某某,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系本院(2017)川0122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救助申请人因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以被执行人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因工伤致左手五级残疾,无法工作,生活非常困难,目前确实急需费用维生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因工伤致残,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由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09722.1元,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经本院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成都市旺家美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汽车、也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年满60岁,左手五级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名下无房产、汽车和存款,无社保,也无工作,无经济来源,靠独生子张某赡养,张某打工收入每月2000余元,还要抚养未成年儿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综上所述,救助申请人张某某因工致五级伤残,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申请人张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予以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