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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范小琴、金红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范小琴,金红波,方东,虞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028号之一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1401-1411号。负责人:朱浩乐,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奎境、鲍建华,原告员工。被告:范小琴,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红波,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方东,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虞琴芳,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范小琴、金红波、方东、虞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负担。审 判 长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方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淑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