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500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跃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585-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洪,总经理。被告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众仁路505号A区576。法定代表人马黎明,总经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与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公司)、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云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跃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富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秦商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KFZL2013-2427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2、被告秦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所承租的设备(两台混凝土泵车,车牌号:苏D×××××、苏D×××××),并办理转移登记给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并确认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被告秦商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15年9月15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02960.98元及逾期利息447201.08元;4、被告秋云公司对被告秦商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所需的合理费用8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承担。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康富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3、4、5项诉讼请求。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均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2013年7月14日,被告秦商公司(承租人)与原告康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KFZL2013-2427),含附件:1、《租赁物采购申请书》,2、《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3、《租赁物接收清单》,4、《租金支付表》))。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租赁物: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物采购申请书》中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后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特定物件(详见《租赁物接收清单》)。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和出卖人;……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上述选择和决定与出卖人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出租人也可以委托承租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3.该《产品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款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所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并转移所有权之前属于出租人。第五条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1、本合同的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中的相关约定;2、每期租金的租金支付日期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中的相关约定······。第六条首期付款:1.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首期付款”):首期租金、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第七条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第十一条租赁物的所有权:1.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第十四条违约和补救措施:……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4、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3)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双方还在合同中就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免责以及保险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融资租赁合同》上,原告康富公司在出租人处盖章,被告秦商公司在承租人处盖章、签名。二、2013年7月14日,被告秦商公司在《租赁物采购申请书》(合同附件1)中,申请原告康富公司向出卖人上海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由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制造的SY5502THB的泵车一台,单价560万元;SY5418THB的泵车一台,单价410万元;合计970万元。申请人处加盖有秦商公司公章。三、原告康富公司与被告秦商公司在《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合同的附件2)中约定:首期付款合计254788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租赁期限为2年;期数为24期;起租日为2013年9月15日,租赁截止日为2015年9月15日;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年金法。另外在《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注明:每期租金以出租人出具的租金支付表为准;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处加盖有秦商公司公章。四、2013年9月15日,被告秦商公司接受了《产品买卖合同》中的设备,并向原告出具了《租赁物接收清单》(《融资租赁合同》附件3),清单上载明SY5502THB的泵车一台,SY5418THB的泵车一台,并注明了整机编号。五、2013年9月15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秦商公司出具了《租金支付表》(《融资租赁合同》附件4),其中载明:租金支付日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数为24期,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年金法,租赁年率为7.38%,《租金支付表》还载明了每期租金的当期租金额和租赁本金余额。六、2013年7月14日,作为承租人的被告秦商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秋云公司与作为出租人的原告康富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与2013年7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KFZL2013-2427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经承租人申请,保证人愿意为承租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一条保证范围约定: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它费用…。第二条保证方式约定:保证人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如承租人不履行债务,出租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三条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承租人处有秦商公司盖章,保证人处有秋云公司盖章。七、2015年6月29日,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秦商公司发出《对账函》,载明“截止合同结束未付租金2202960.98元”,被告秦商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八、原告康富公司认可,被告秦商公司已经支付租金6163478.02元。被告秦商公司承租泵车后,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康富公司足额支付租金。原告康富公司向被告秦商公司催收租金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康富公司与被告秦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原告康富公司与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主体合格,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约定合法有效,为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依据原告康富公司与被告秦商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和补救措施的约定,被告秦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康富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本案中,被告秦商公司连续多期拖欠租金,致使原告康富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康富国际租赁公司得以享有和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对通知的形式相关法律却未作特殊要求。虽然原告康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前曾书面通知被告秦商公司解除合同,但在原告康富公司直接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在起诉状中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视同产生了通知的法律效果,故合同解除的时间应确定为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生效时间,即2017年3月10日。由此,本院确认原告康富公司与被告秦商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前,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第八条租赁物的登记约定“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车辆类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车辆类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登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故被告秦商公司返还租赁物以后,应协助原告康富公司将租赁物转移登记给原告康富公司或原告康富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综上,原告康富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确认原告康富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由被告秦商公司向原告康富公司返还租赁物并办理变更登记至原告康富公司或原告康富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康富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撤回第3、4、5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秦商公司、秋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FZL2013-2427《融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10日解除;二、确认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的两台型号为SY5502THB、SY5418THB的泵车(车牌号:苏D×××××、苏D×××××)归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述租赁物(两台泵车)给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两台泵车过户至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本案受理费280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01元,由被告江苏秦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昌新人民陪审员  何壮林人民陪审员  粟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