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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强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135号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碧里乡廪头村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善汤,经理。被告:陈强文,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强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罗源县顺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永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