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岱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75号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岱,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岱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87.50元退回原告陕西上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岳宪印审判员 金 岩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