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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花、徐永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花,徐永利,牛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花,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利,基本情况同下。系上诉人王建花之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利,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树华,男,193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王建花、徐永利因与被上诉人牛树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花、徐永利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花、徐永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花、徐永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上诉人王建花、徐永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