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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XX、丁昭月与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丁昭月,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丁昭月,女,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丁昭月申请执行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丁昭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丁昭月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83300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所建房产因烂尾而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该公司系本院(2017)云2501执4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标的人民币526109.7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0730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李京平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