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364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国企员工。被告:罗某,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敏负担。审判员 邢晓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