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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郭洪涛、连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郭洪涛,连金明,连关强,朱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9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17207T。法定代表人:张振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光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农业贷款管理中心主任。被告:郭洪涛,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连金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连关强,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朱爱国,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与被告郭洪涛、连金明、连关强、朱爱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源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