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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李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李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法定代表人宋雪飞,系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继辉,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钟诚执行员刘吉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