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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稳学、贾文美、贾江河、贾文固与贾龙虎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稳学,贾文美,贾江河,贾文固,贾龙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340号原告:贾稳学,男,1943年8月19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贾文美,男,1956年9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贾江河,男,1949年5月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贾文固,男,1940年10月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贾龙虎,男,1952年10月1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贾稳学、贾文美、贾江河、贾文固与被告贾龙虎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稳学、贾文美、贾江河、贾文固与被告贾龙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十余人劳务费110000元及逾期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3年12月,长安区斗门街办张旺渠村成立清账小组,由十几名村民组成,并经过村两委会审查同意。当时约定每位清账组成员每日劳务费100元,清账组由被告贾龙虎担任组长,贾稳学、贾岁成、贾存瑞担任村组长,日常事务由组上协商决定。清账后,村委会先后给被告约17万元,但被告只给18名清账小组成员每人发放3000元,除6000元在韩拉平手中外,其余11万元被告侵占挪用。近年来,清账组三名副组长及19名成员追偿劳务费,被告均推诿,现要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诉讼请求应当具体而明确。四原告起诉称其代表大约十九名清账组成员索要劳动报酬110000元,一不能确定准确的人数,称人数是变动的,期间不断有人退出;二是不能确定每个成员具体劳务费的数额,称官司打赢,110000元拿到手后再算账;三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他成员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四原告也不能提供所有成员的名单,导致本院无法追加其他原告参加诉讼,均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本院认为,四原告应当在账目明确、债权人人数明确、证据明确、被告明确的前提下,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稳学、贾文美、贾江河、贾文固的起诉。诉讼费2500元,四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乔小利人民陪审员  朱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寇爽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