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冠县冠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卫国,男,汉族,1986年6月3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毛演堡乡孙庄村东青兰高速公路北。法定代表人:张红山,经理。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县冠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万善乡宋村(东盛加油站对过)。法定代表人:徐庆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兰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路33号。负责人:张沄辰,经理。上诉人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县冠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以已与冠县冠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卫国、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许卫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许卫国负担。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肥乡县驰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前审 判 员 尹继阳审 判 员 杨 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德芳书 记 员 郎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