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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陈静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陈静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4民初1211号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巷法定代表人:魏家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女,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与被告陈静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元,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江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