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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盛楠与陈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盛楠,陈跃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63号原告:郝盛楠,女,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跃龙,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原告郝盛楠诉被告陈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盛楠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盛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盛楠负担2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