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盛楠与陈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盛楠,陈跃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63号原告:郝盛楠,女,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跃龙,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原告郝盛楠诉被告陈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盛楠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盛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盛楠负担2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