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崔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06号原告:韩某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旬邑县某某小区。被告:崔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邑县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9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2017)陕0429执4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