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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瑞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亚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瑞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亚娥,蒋攀,侯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437号原告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杨环成,董事长。被告昆明瑞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可乐村路边1-5号。法定代表人高洪,董事长。被告高亚娥,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被告蒋攀,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被告侯小东,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瑞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高亚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施特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