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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悦洁与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悦洁,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238号原告:孙悦洁,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重庆百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住所: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负责人:韩先发,该租赁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悦洁与被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悦洁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洁撤回对被告贵阳市白云区金顺建材物资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悦洁负担。审 判 长  肖建忠审 判 员  石 玉人民陪审员  吴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