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鹏斐、赵玲玲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5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鹏斐(曾用名赵鹏飞)出生日期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身份证号住址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胶州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玲玲出生日期1982年3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身份证号住所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6年4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胶州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6年4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莱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23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21日,刘某某向被告人赵鹏斐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赵鹏斐毒资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赵玲玲联系冷某某(现在逃)购买3000元冰毒,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交付给刘某某冰毒之前,从中抠出约0.8克冰毒用于吸食,剩余的1.69克冰毒交付刘某某。综上,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贩卖冰毒1次1.69克。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刘某某向被告人赵鹏斐求购冰毒。后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1.6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又查明,2017年2月3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镇北庄村抓获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家中扣押疑似冰毒三包,净重共计1.69克。经鉴定,白色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鹏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被假释;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曾被行政处罚,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被告人赵鹏斐、赵玲玲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鹏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被告人赵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在案扣押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三包,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执行起算被告人赵鹏斐: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玲玲: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曹旭晶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陈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