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漪佳与高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漪佳,高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891号之一原告:李漪佳,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丽华,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漪佳与被告高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漪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漪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顾 勇人民陪审员 张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