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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保印、闫鹏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保印,闫鹏欢,闫谨,李佩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财保30号申请人:闫保印,男,193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人:闫鹏欢,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申请人:闫谨,女,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申请人:李佩风,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申请人闫保印、闫鹏欢、闫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佩风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闫保印、闫鹏欢、闫谨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保印、闫鹏欢、闫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佩风所有的冀F×××××、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闫保印、闫鹏欢、闫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灵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