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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7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孙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裴 蓓代理 审 判员  刘 滢人民 陪 审员  任治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