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7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孙某,女,汉族,1971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裴 蓓代理 审 判员 刘 滢人民 陪 审员 任治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