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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9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勐、陈晓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勐,陈晓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15-5号申请执行人:张勐,男,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金融,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陈晓浦,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晓浦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晓浦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晓浦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