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洪友、赵红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友,赵红丽,马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友,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赵红丽,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马作林,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张洪友申请马作林、赵红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沧民终字第26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