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立娟与马国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娟,马国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18号原告张立娟,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国喜,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娟诉被告马国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马国喜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予以冻结。或对登记在马国喜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对登记在马国喜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处的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马国喜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二、对登记在马国喜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三、对登记在马国喜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处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