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赵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赵达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初249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荷塘南村东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亚范。委托代理人:刘杨,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C7区09号。法定代表人:赵达强。被告:赵达强,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利涂料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达公司)、赵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格利涂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利达公司、赵达强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格利涂料公司诉称:被告福利达公司为被告赵达强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福利达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按福利达公司的要求向其供应货物,结算方式为收货当日付清货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4日供应了价值70000、68000元的货物,两批货物合计138000元。货物供应后,被告福利达公司只支付了30000元,尚欠108000元未支付。被告赵达强作为福利达公司的投资人,其财产与福利达公司混同,应对福利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10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止为702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英格利涂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各1份;2.《出库及送货凭证》2份;3.《客户对账单》1份。被告福利达公司、赵达强均无到庭,无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英格利涂料公司与福利达公司之间从2015年12月开始有生意往来,由英格利涂料公司向福利达公司供应树脂等化工原料,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交易习惯一般是:由福利达公司打电话给英格利涂料公司下订单,再由英格利涂料公司送货至福利达公司在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325国道龙江段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C7区09号,由其法定代表人赵达强签收。英格利涂料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4日向福利达公司供应了价值人民币70000、68000元的货物,合计138000元,赵达强在英格利涂料公司制作的《出库及送货凭证》的收货代表处签名收货。2014年4月6日,双方对账,赵达强在《客户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英格利涂料公司货款���民币118000元。对账后,福利达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0000元,剩余货款人民币108000元经英格利涂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英格利涂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福利达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赵达强为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从英格利涂料公司提供的《出库及送货凭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英格利涂料公司与福利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关于货款金额的问题。本案中,英格利涂料公司举证的《出库及送货凭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均有福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达强的签名,证据之间有关联性,能证明英格利涂料公司已经按��福利达公司的要求供货,已经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且英格利涂料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是原件,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本院确认福利达公司尚欠英格利涂料公司货款为人民币108000元。对账后,福利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在《出库及送货凭证》上写明当天付清所购货款,因此,英格利涂料公司要求福利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08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英格利涂料公司主张福利达公司支付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利率计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双方最后一次交易在2016年1月4日,按双方的约定应当天付清所购货款,福利达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英格利涂料公司请求福利达公司支付从2016年1月4日起计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出库及送货凭证》上说明“逾期不付清货款,英格利涂料公司有权将逾期金额按日百分之一计��滞纳金”,该滞纳金实质是对买受方违约所应付的违约金的约定,英格利涂料公司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现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英格利涂料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的法规的规定。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院确定该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三、关于赵达强的责任承担问题。英格利涂料公司以赵达强为福利达公司的股东,主张赵达强对福利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福利达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达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赵达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福利达公��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赵达强应当对福利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英格利涂料公司的上述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福利达公司、赵达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10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英格利涂料有限公司;二、被告赵达强对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佛山市福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赵达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上诉,一方拒不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子托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