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成刚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成刚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427号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3834F。住所:昆明市新闻路***号报业尚都***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徐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成刚,男,1986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昆明市,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成刚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0元,由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猫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炻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