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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成刚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成刚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427号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3834F。住所:昆明市新闻路***号报业尚都***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徐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成刚,男,1986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昆明市,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成刚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0元,由原告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猫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炻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