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1220号原告: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金开运。被告: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原告大唐(上海)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