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秀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秀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闫先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锋,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效斌,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军,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上诉人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孙 岩代理审判员 王静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