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燕申请执行任清敏、罗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燕,任清敏,罗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燕,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任清敏,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罗友利,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关于赵燕申请执行任清敏、罗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友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古蔺金兰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杨 来自: